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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常见问题

食醋-冰乙酸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频道:化工原料常见问题 日期: 浏览:213

01食醋中为何不能添加冰乙酸

食醋中除一些高级醇类、琥珀酸、氨基酸、糖等物质外,核心成分是乙酸(也称醋酸、冰乙酸、冰醋酸),浓度大约4%。乙酸不只可以酿造发酵得来,还可以通过化工生产得出,于是乙酸分为工业乙酸和食用乙酸。工业冰醋酸是有毒、腐蚀性、强刺激性的化工产品,且工业乙酸属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食用冰醋酸和工业冰醋酸从外观、包装、颜色、气味上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二者因生产成本、加工工艺不同,杂质含量不同,价格差异巨大。

于是一些人看出使用工业乙酸可以生产成本骤降,为牟取暴利,直接在酿造醋中添加工业乙酸,导致食醋最终流入市场供食醋消费者食用,工业乙酸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后,可能引发神经性炎症、皮肤损害、肝脏损害、生殖系统损害、贫血、细胞死亡、酮血症、代谢紊乱、人体酸碱度失衡等严重后果。

食醋-冰乙酸.png

02相关的规定

1、GB1886.1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此规定通常通过理化指标的项目用于鉴定事件/案件中的乙酸是工业乙酸还是食用乙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png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3、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目录

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目录.png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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